制度建设

兰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5-04 19:56:00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及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发布,具体内容见本办法附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化学化工学院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 申报与领取

第四条 需要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申领手续的实验室,认真填写《易制毒化学品申领手续材料》,待相应负责人在指定位置签字盖章后,将材料交至学院危化楼204办公室领取易制毒号码牌和易制毒化学品台账。

第五条  根据实验室所需,每周一、周四下午凭借号码牌和易制毒化学品台账到危化楼101办公室领取易制毒化学品。

第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每学期结一次账,各实验室可根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的具体要求进行转账。

第三章 保管与使用

第七条 各实验室设立易制毒化学品保管专柜并张贴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标识,保管专柜设两把锁,由导师指定专人(两人)分别保管钥匙,在取出药品时需两人同时在场,使用完毕在易制毒化学品台账上做好记录。

第八条  在使用过程中请轻拿轻放,并保持试剂标签完整,为后续使用的同学或过期试剂的回收处理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废液、废渣和残液、残渣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严禁将实验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废物乱倒、乱放、随意抛弃。

第四章 安全与责任

第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纳入学院安全检查体系。学院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实验室易制毒化学药品专柜进行检查,发现账目不清、去向不明等情况应要求立即整改,如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出现违法使用等情况须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有关责任。

第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只可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易制毒化学品。禁止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交易;禁止将易制毒化学品带出校外;禁止将易制毒化学品转借给校外人员使用。一经发现,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学院和学校报告,由学院报公安部门处理。

 

化学化工学院

2018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