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隐患及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04-14 16:34:00 点击量: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增强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减少和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第一化学楼、第二化学楼、分析测试中心楼等实验室和工作场所出现的安全隐患和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二、安全隐患的认定

1.   制度执行隐患。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不齐全、未上墙,实验室安全责任制不健全,各实验用房未指定安全责任人,未建立非工作日值班制度,学生进入实验室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   环境安全隐患。实验室内废弃处理的物品未及时清理,停放电动车、自行车,烧煮食物、用餐,堆放私人物品,未按规定进行过夜反应现象,在实验室过夜睡觉,擅自改造实验室结构。

3.   消防安全隐患。堵塞消防通道,在公共通道中堆放仪器、物品等现象,未经批准使用明火,在禁烟场所吸烟。

4.   电器安全隐患。接线板直接放在地面,使用有电路容量不适用的高功率设备,乱拉乱接电线,使用木质配电板,电线老化,多个大功率仪器使用一个接线板,仪器使用完后未及时关闭电源,影响高温工作仪器散热(如在其周围堆放杂物),设备在高温工作时无人值守。

5.   防盗安全隐患。门窗安全问题,实验室门开着但无人值守,剧毒品、放射源等存放点没有防盗和监控设施。

6.   药剂安全隐患。药品与试剂存放地点安全问题,试剂大桶堆放,大量化学药品、有机溶剂混放,有标签不明的化学试剂,试剂瓶盖打开放置,剧毒品未按“五双”要求保存与使用。

7.   放射性安全隐患。没有操作规程,储存地点和内容不安全,不符合相关规定,操作人员没有上岗证,放射性实验场所没有安全警示标识及安全警戒线,放射性废弃物没有专门的存放容器和处置方案。

8.   三废排放隐患。没有配备实验废弃物分类容器,实验废弃物和生活垃圾混放,向下水道倾倒废旧化学试剂,在实验室门外堆放实验室废弃物,随意排放有毒有害气体。

9.   其它实验室安全隐患。

三、安全事故的认定

1.        A类事故:实验室发生爆炸、火灾、溢水、有毒气体泄露、漏电、触电等情况,造成人身伤亡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等不良后果。

2.        B类事故:实验室发生爆炸、火灾、溢水、有毒气体泄露、漏电、触电等情况,未造成人员伤亡,造成一定程度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3.        C类事故:实验室未关门、实验室无人值守、实验违章操作、实验室溢水等情况,造成轻度经济损失、影响他人身体健康或不良社会影响。

四、安全隐患及事故的处理

1.   学院设立安全发展基金,用于学院内安全建设、安全防范和安全教育等工作。

2.   根据事故类型、情节轻重和安全隐患数量,对实验室负责人、管理人、事故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扣发津贴500—20000元,其中实验室相关责任人承担80%,实验室所在研究所(室、中心)负责人承担20%,所扣发津贴划入学院安全发展基金。

3.   凡经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责令限期整改,对实验室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向学院提交整改报告,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

4.   发生安全事故的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事故当事人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并向学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实验室负责人、事故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仪器设备损失按照学院《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赔偿办法》予以赔偿。

5.   发生A类事故的实验室,扣发津贴。发生B类事故的实验室,扣发津贴;年度内发生两次B类事故的实验室,按一次A类事故处理。发生C类事故的实验室,扣发津贴;发生两次,按一次B类事故进行处理。

6.   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需限期内整改,向学院提交整改报告,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再次检查时发现隐患未整改者,按发生一次C类事故处理。

7.   安全管理责任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实验室负责人、管理人、事故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取消其当年各项评优评奖资格。

五、学院对积极参与实验室安全建设,历次检查中评为优秀的实验室,以及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表现优秀的师生,在各项评优评奖中予以优先推荐,并给予津贴奖励。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化学化工学院

         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