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师风教育学习资料

兰州大学师德师风文件

发布日期:2021-05-31 17:39:00 点击量:

3.1兰州大学构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方案

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情操直接影响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养成,决定人才培养的质量,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教师节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构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职业道德水准,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准则,积极引导我校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

坚持价值引领原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我校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促进教师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师德为上原则,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密切联系实际,增强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培育教师高尚道德情操。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以落实教师主体地位为契机,关注教师发展诉求和价值愿望,解决实际问题,激发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改革创新原则,以创新教师喜闻乐见的工作方式方法为抓手,顺应新时期师德建设的规律特点,增强师德建设的实效

二、总体目标

努力构建学校党委统一领导,校院两级分工负责,以教师为主体自觉遵循,多机制并举、全方位践行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着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和奖惩相结合,引导教师自尊自律自强,做学生敬仰爱戴的品行之师、学问之师。

积极把“四有”要求贯穿于教书育人全过程,渗透到教学实践各环节,以师德专题教育和专项行动持续推进师德建设工作,定位高起点,找准切入点,明确侧重点,加强着力点,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方法,努力争取实效,坚持常抓不懈,奋力开创契合实际、具有鲜明特色的师德建设新局面。

三、工作任务

(一)健全师德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学校作为师德建设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健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学院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全校上下师德建设的合力。

成立兰州大学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师德办),挂靠在宣传部。主要职责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分解师德建设任务,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师德建设的宣传、教育、奖励、考核、监督和处理等牵头抓总工作。各学院、研究院成立基层单位师德建设委员会,在基层党委领导下根据学校师德建设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开展具体工作。建立和完善一岗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师德建设经费投入力度,为师德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建立师德建设的导向机制。将师德教育放在教师培养的首位,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发展全过程,牢固树立“师德无小事、小处见师德”的意识和观念。将师德教育作为优秀教师团队培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培育的重要内容。把师德教育专题课程纳入新进青年教职工入职培训计划。开展全员师德教育,做到师德教育无死角,教育全校教师坚定理想信念,牢记神圣师责,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坚定不移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教育全校教师涵养道德情操,坚守崇高师德,秉持职业操守,以德立身、以行立教,做崇高师德的力行者;教育全校教师储备扎实知识,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锤炼高超师艺,不断提高教书育人和教育创新的新本领;教育全校教师心怀仁爱之心,树立爱生敬业、甘于奉献的良好师风。

(三)建立师德建设的宣传机制。推动师德宣传制度化和常态化,将师德宣传作为全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我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大力宣传优秀教师典型事迹和师德楷模。通过校园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及微博、微信、微电影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旗帜鲜明地宣传“优秀教师”“园丁奖获得者”“师德标兵”“三育人先进个人”,展现我校教师的精神风貌。深入挖掘和提炼名家名师事迹,坚持用身边人教育身边人,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弘扬正能量,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先创优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校园氛围。

(四)探索师德建设的考核机制。制订《兰州大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建立兰州大学师德档案。把师德建设纳入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中,作为各基层单位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基层单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师德考评制度,把师德建设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中,做到师德建设年初有布置,期中有检查,期末有总结。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务(职称)评审、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聘任、学习进修和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师德建设的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师德建设督导评估制度,不断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着力解决师德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师德状况调研、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预案制度。成立兰州大学师德投诉举报中心,挂靠人事处,设立“网上师德监督平台”和师德投诉举报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严重必纠。

(六)建立师德建设的激励机制。大力推进师德激励制度化,完善师德表彰奖励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中予以优先考虑。

(七)建立师德建设的约束机制。建立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加大师德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推免研究生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敢于亮剑,一查到底,予以严惩,绝不姑息。在考核评价、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用、骨干选培等高层次人才等评选工作中,坚决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建立师德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激发教师加强师德建设的自觉性。激发广大教师充分认识自己所承担的庄严而神圣的使命,自觉捍卫职业尊严,珍惜教师声誉,提升师德境界。将师德修养自觉纳入职业生涯规划,明确师德发展目标。通过自主学习,自我改进,将师德规范转化为稳定的内在信念和行为品质。将师德规范积极主动融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实践中,提高师德践行能力。弘扬重内省、重慎独的优良传统,在细微处见师德,在日常中守师德,养成师德自律习惯。

四、任务分解

师德建设是一项关乎学校声誉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工作,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师德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筹规划,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杜绝我校师德失范现象的发生,切实提高我校师德建设水平。

(一)组织领导

1.建立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学院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师德建设合力。(牵头部门:党委办公室)

2.成立兰州大学师德建设委员会,由党办、校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监察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学工部、外事处、财务处、团委、工会、学术委员会、基层单位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协同配合,共同组建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师德建设办公室,制订师德建设实施细则。(牵头部门:宣传部)

3.成立基层单位师德建设委员会,制订基层单位师德建设实施方案,并由专人负责师德建设工作。(牵头部门:人事处、各学院、研究院及其他基层单位)

4.发挥党组织在师德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党员教师在师德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履行教师职责,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各中层党组织

5.制订师德建设专项经费预算,划拨专项经费,用于每年师德建设教育和师德研究。(牵头部门:宣传部、财务处)

(二)师德教育导向机制

6.重点加强对教师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重视教职工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开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师德论坛”,每年举行一次论坛活动,集中展示和交流核心价值观教育成果。(牵头部门:宣传部)

7.将兰大校史、百年兰大精神教育与师德建设紧密结合,开展“校史与师德”专题教育,组织新进教职工参观校史馆,加强对青年教师“自强不息、独树一帜”的校训和“勤奋、求实、进取”的优良校风学风教育。(牵头部门:博物馆)

8.举行新进教职工入职宣誓仪式和老教师荣休仪式,将师德教育放在学校教师培养的首位,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树立“师德无小事、小处见师德”意识和观念。(牵头部门:工会、人事处;配合部门:各中层单位、中层工会)

9.开展师德传承结对活动,充分发挥老教师对青年教师树立良好师德的传、帮、带作用,做好青年教师职业能力提升和职业道德教育。(牵头部门:教务处)

10.将师德教育作为新进教职工入职培训、优秀教师团队培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培育的重要内容。(牵头部门: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工会)

11.建立兰州大学师德专家库,把师德重大典型、全国教书育人楷模、优秀教师代表请进课堂,用他们的感人事迹诠释师德精神和内涵。(牵头部门:宣传部)

(三)师德宣传机制

12.以讲座、报纸、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形式,系统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等法规文件中有关师德的要求,宣传普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牵头部门:宣传部)

13.以庆祝教师节和表彰优秀教师为契机,每年组织一次“师德主题宣传月”教育活动,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校内校外师德先进典型,大力褒奖优秀教师的高尚师德,用师德先进典型推动我校师德建设工作。(牵头部门:宣传部)

14.开展“百年兰大群英谱”大型宣传活动,在校报、新闻网、电台、视频、官方微博和微信等校园媒体开辟专题专栏,宣传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呕心沥血、默默奉献,潜心治学、教书育人,敢于担当、锐意创新的师德典范,展现我校教师的精神风貌。(牵头部门:宣传部)

15.通过培训会、宣讲会等形式,加强与师德有关的外事纪律宣传。(牵头部门:国际处)

(四)师德考核机制

16.研究制订《兰州大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将师德建设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采取教师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总评等方式相结合,形成公开、公正、公平、易于操作的师德考核机制。牵头部门:人事处

17.建立兰州大学师德档案制度。把师德建设纳入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中,将师德考核结果存入师德档案,并作为教师职务(职称)评审、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聘任、学习进修和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牵头部门:人事处

18.将基层单位开展师德教育、宣传、制度建设等情况纳入学校对基层单位的年度考核,该年度教师有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的,所在单位不能评为“优秀”。(牵头部门:组织部)

(五)师德监督机制

19.开展教师师德建设调研活动,每年定期举行一次,深入基层,推荐师德先进个人,采访师德先进事迹,形成我校总体师德建设调研报告,作为学校师德建设和师德宣传的重要依据。(牵头部门:工会)

20.建立健全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应对师德层面突发问题,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牵头部门:宣传部)

21.建立网上师德监督平台,设立师德投诉举报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面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牵头部门:师德办公室、学风委员会、纪委监察处)

    22.健全学生评教机制,完善学生评教调查问卷,逐渐形成学生实时评教系统,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加强对教师教学态度、教学规章、师生关系等师德问题的监督。(牵头部门:教务处)

23.制订《兰州大学外籍教师师德规范》,加强对外籍教师的师德监督和教育工作。(牵头部门:国际处)

(六)师德激励机制

24.进一步完善“三育人”先进个人、“师德标兵”、优秀共产党员、隆基教学名师等表彰奖励活动,将师德表现作为评优评奖的首要条件。(牵头部门:组织部、工会、教务处)

25.切实举办好“我最喜爱的十大教师”“致谢我的导师”等评师评教活动,将师德建设作为校园文化活动的核心内容来抓,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牵头部门:校团委、研究生会、学生会)

26.改革师德激励体制,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中予以优先考虑。(牵头部门:组织部、人事处)

(七)师德约束机制

27.完善师德约束机制,把教师师德状况和参加师德学习教育的情况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优评奖、续聘的必要条件,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牵头部门:人事处)

28.健全师德保障机制,继续实施和完善《兰州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兰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兰州大学学术违规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兰州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兰州大学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兰州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兰州大学青年教师教学水平提升计划》、《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办法,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断规范教育教学过程和教师学术行为,加强职业精神教育,严查学术不端行为,使教师树立高尚的职业情操和正确的学术道德观。(牵头部门:发规处、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术委员会)

29.建立健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惩处机制。根据违反师德情节严重程度,依纪依规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解聘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等处罚。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牵头部门:纪委监察处、师德办公室、人事处、保卫处)

30.建立一岗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上报、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牵头部门:党委办公室、纪委监察处)


3.2兰州大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兰州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考核工作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晋升、奖惩等人事事项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大学在职全体专任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

 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

十一 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

十二 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

十三 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 

第三章  考核复核程序

十四  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协调组织全校师德考核工作。由各中层党组织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师师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五  师德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教师年度考核一并进行,采取个人自评、综合评议方式进行

个人自评。由教师本人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我评定,填写《兰州大学教师师德考核登记表》

综合评议。学院研究院师德建设工作小组成立师德考核小组对教师进行考核评价,各中层党组织进行综合评议。

各中层党组织在考核中新发现(不包括学校已经查处或正在查处的情况)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且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依据《兰州大学师德失范行为查处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结果反馈。各中层党组织综合评议结果不合格的教师反馈结果,须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结果公示。中层党组织统一组织对综合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教师对综合评议结果有异议,公示期内可以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异议,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视理由复核或驳回。复核程序及期限按《兰州大学师德失范行为查处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执行。

审核归档。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各中层党组织综合评议结果进行梳理,将综合评议结果不合格的提请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核确定。

考核结果由各中层党组织存入教师师德档案,不合格的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存档备案。

  考核结果运用

十六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七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

 

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行为。

十八  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学校依据《兰州大学师德失范行为查处办法(试行)第五章有关规定对教师进行处理。

十九  各中层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认真做好师德考核工作,对师德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则

十条  办法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校教〔2017〕37号)同时废止


3.3兰州大学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察工作细则

兰州大学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察工作细则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着力加强师资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严把教师入口关,切实执行好师德一票否决制,规范我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察工作,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考察对

本细则的考察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1.拟选聘教学科研人员(含聘用制人员)

2.拟引进高层次人才

3.各类人才项目申报人员

二、考察内容

考察内容包括政治考察和师德师风考察。对上述三类审查对象中的新入职人员进行政治考察,对拟调入人员和拟引进人才要进行政治审核、和师德师风考察。

三、“三谈三审”制度

考察中严格执行“三谈三审”制度。“三谈”是指与原工作或学习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人、同事(老师)、学生(同学)等三类人员分别谈话,了解其思想状态和行为表现;“三审”是指审核个人档案、公开发表的科研作品、在网络上发布(含转发)的各种言论和文章等方面。“三谈”和“三审”缺一不可,必须全部执行。

考察要全面客观,本着把好政治关和师德师风关的出发点,努力提升我校教师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师德师风修养。

四、考察工作要求

1.人员组成

由用人单位政治考察小组选派至少2名小组成员,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2.考察程序

拟选聘教学科研人员和拟聘用编制外用工人员的档案审查由单位组织开展,考察结束后,形成书面意见,作为是否聘用的首要条件。

拟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各类人才项目申报人员的档案审查由申报单位组织开展,形成书面意见,作为是否引进和推荐申报人才项目的首要条件。

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需要可参与相关审查工作。

3.记录及考察结果意见

考察中应做好记录,认真填写考察记录表(见附件),同时要完整记录全部考察过程,形成考察过程材料。

考察过程结束后,考察小组及时、真实地向学院党委或中层党组反映考察情况。考察结果意见不得上网公开。

4.存档

考察过程材料和审察结果意见须完整、妥善保存,以备查询。存档材料可根据人员类型、考察结果意见、材料类型、年代等分类保存。

考察过程材料和考察结果意见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在学院存入师德档案,一份交由教师工作部备案。

在考察材料移交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责任。

五、附则

1.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各学院可结合学院实际对本细则做进一步细化执行


3.4兰州大学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方案 

教师的工作是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人的工作。教师心理健康状况直接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效果,影响我国未来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是实现“健康中国”、文明校园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一流师资队伍的内在要求。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兰州大学思想政治工作“1234”的总要求,根据《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77号)和《兰州大学关于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校党委发〔2018〕14号)的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教育部印发《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精神卫生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要求,以教育部2018年工作要点为指导,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培育教师心理健康意识,最大限度满足教师心理健康需求,形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二、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全面普及和传播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心理健康自我管理意识,加强人文关怀和生命教育,消除对心理问题的偏见与歧视,预防和减少个人极端案(事)件发生。

——高度重视,共同参与。进一步强化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领导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促进教师广泛参与,直属医院、心理咨询中心、学院、个人尽力尽责。

——分类指导,规范发展。坚持集体心理健康素养提高和个体心理疏导相结合,满足不同教师群体心理健康服务需求,促进心理健康服务科学、规范、有序发展。

三、全面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要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教师提供健康宣传、心理评估、教育培训、咨询辅导等服务。

积极组织教育宣传服务,结合“世界精神卫生日”“心理健康日”及心理健康相关主题活动等,广泛开展心理健康科普宣传。充分利用校内媒体资源,播出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公益广告,传播自尊自信、乐观向上的现代文明理念和心理健康意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提升教师心理健康素养,培育良好社会心态。在新进教职工岗前培训、研究生导师培训、骨干教师师德师风培训、辅导员培养中加入心理健康辅导教育,引导教师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地保持积极心态,预防不良心态,学会调适情绪困扰与心理压力,积极自助。向教师传授情绪管理、压力管理等自我心理调适方法和抑郁、焦虑等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方法,为教师主动寻求心理健康服务创造条件。

四、积极推动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服务

进一步拓展心理咨询中心的服务范围,充分发挥学校附属医院专业支持作用,促进教师个性发展和人格完善,更好地做出职业价值定位,发展自身潜能,解决生活、学习、职业发展、婚姻、亲子、人际交往等方面的心理困扰,预防心理问题演变为心理疾病,促进和谐生活,提升幸福感。对处于特定时期、经历特殊突发事件的教师,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和援助。倡导科学认识心理行为问题和心理疾病对健康的影响,将提高心理健康意识贯穿终生,逐步消除对心理疾病的病耻感,引导心理异常人群积极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和治疗。

五、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服务体系

建立和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热线服务、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科治疗等衔接递进、密切合作的心理健康服务模式,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培训和辅导。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开展有序、高效的个体危机干预和群体危机管理,重视危机预防。

打造“三级心理危机防御体系”,一级防御面向广大教师,通过举办讲座、心理论坛等方式做好心理健康宣传工作;二级防御针对问题人群,通过约谈等方式做好心理咨询与督导;三级防御针对危机个体,实行24小时危机预警,及时疏导就医。

搭建“四级联动”工作网络,包括学院党委、心理咨询中心、附属医院、学校,建立由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到直属医院的服务体系,学院有针对性地做好危机个体筛查、预警工作,配备专门心理宣传员,加强日常心理教育工作,危机事件及时上报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咨询中心做好咨询与督导,将危机个人及问题人群反馈学校相关部门,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联合相关部门做好预防、应对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加强心理咨询中心设施建设与心理健康教育研究,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工会做好教师心理健康宣传工作,定期举办教师心理健康辅导讲座;教师工作部做好全校教师日常心理健康服务协调推进工作,发挥联动枢纽作用;直属医院有针对性地做好治疗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坚持育心与育德相结合,深入构建日常教育、团体辅导、咨询服务、预防干预、平台保障“五位一体”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格局,着力培育教师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将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健全心理服务体系作为文明校园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学校党委领导、各部门各尽其责、学院积极配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服务体系,推动形成党政齐抓共管、教师自我预防和排除、心理咨询中心积极干预、附属医院积极治疗的工作格局。


3.5兰州大学师德建设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弘扬高尚师德,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倡导良好的师德师风,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争做“四有”好老师,促进和保障我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兰州大学构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兰州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师德建设委员会受学校党委领导,对学校党委负责,全面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统筹行使师德建设工作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师德建设、师德宣传、师德激励、师德考核和师德约束建设等事项上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条 师德建设委员会坚持建设为主,预防为要,约束为基,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履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师德建设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策的执行。

第五条 师德建设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六条 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教师工作部,主任由教师工作部部长兼任,成员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宣传部、教师工作部,工会,团委,人力资源部,教务处,研究生院(学风建设委员会),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社会科学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办公室主任及成员随职务任免自然更替。

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类师德建设及师德失范行为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和协调等日常事务。

办公室主任牵头负责师德失范方面的舆情应对工作。

第七条 学院(研究院)成立师德建设工作小组。

第八条 师德建设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委员由校领导委员(7名)和教师委员(8名)组成。

校领导委员由校党委书记、校长和其他相关校领导担任。校领导委员随职务任免自然更替。

教师委员由主任委员推荐,教师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 师德建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十条 学院(研究院)师德建设工作小组人数为59人的单数,学院应根据学科发展、专业设置、教师规模等情况合理确定小组成员构成。

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设组长2名,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担任,小组成员经学院(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讨论产生。小组成员中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师不少于2

师德建设工作小组名单报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师德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遵纪守法、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公道正直;

(二)学术素养高,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高的学术声望及社会影响;

(三)熟悉有关师德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热心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有参与师德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者,不得同时进入师德建设委员会。

第十二条 师德建设委员会委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知悉与师德建设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师德建设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询问;

(三)在师德建设委员会会议中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师德建设事务及师德建设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师德建设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章程;

(三)遵守教师行为准则,恪守师德;

(四)坚持公平公正,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中发表的言论负责;

(六)自觉执行回避制度,若师德事项涉及本人或有亲属(血亲、姻亲)、师生、其他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履行学校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师德建设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师德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同意其辞去或免除其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调离学校的;

(四)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五)连续两次无故缺席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会议的;

(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以上原因出现委员空缺的,增补委员的任期与被替补委员余下任期相同。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师德建设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1.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及上级组织师德师风建设有关精神;

2.完善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学校师德建设工作;

3.制定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计划,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4.建立并完善师德教育和宣传机制,引导教师树立崇高理想,培育重德养德的良好风尚;

5.建立并完善师德考核激励机制,表彰师德先进典型;

6.查处师德失范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7.指导各学院(研究院)师德建设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8.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 学院(研究院)师德建设工作小组的具体职责:

1.学习贯彻落实中央、上级组织及学校有关精神;

2.根据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要求,推进学院(研究院)师德建设工作;

3.制定学院师德建设工作计划,做好学院(研究院)年终工作总结;

4.做好师德教育宣传工作,完善学院(研究院)教师荣誉体系,选树师德典范,做好师德激励工作,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氛围;

5.严把教师入口关,严格师德考核工作,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

7.调查、配合调查师德失范行为,配合学校开展相关责任追究工作;

8.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师德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是师德建设委员会的最高议事机构,经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师德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八条 师德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召集和主持会议。

师德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如委员在国(境)外出差、在国(境)内其他单位挂职不能出席会议的和应当回避的,不计入应到委员总人数。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投票。

师德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确因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讨论重大师德及相关问题时,师德建设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充分听取意见。

师德建设委员会可以授权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学院师德建设工作小组就有关专项事务召开联席会议和履行相应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师德建设委员会要求相关单位、委员会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师德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事项须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师德建设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师德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进行审议,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形成处理决定。

学校对师德失范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书面通知相关责任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视申诉理由驳回申诉或复核;复核的案件,应当在启动复核程序之日起3个月以内议结,需要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月。

复核决定为学校内最终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二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维护被举报人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事实并予以保护。

第二十三条 除师德建设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公开的文件外,其他所有相关文件都被视同涉密文件,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师德建设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另行议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