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化学化工学院监控系统管理和使用规定

发布日期:2019-05-11 20:15:00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和《兰州大学监控报警中心管理制度》(校保发[2014]3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视频监控系统主要是指安装在学院的道路、楼宇、公共区域、仓库库房等区域的摄像头、监控器、录音录像装备、人脸识别系统等。

第三条  视频监控属于特殊安防设施,未经学校和学院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删除、修改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

(二)擅自关闭系统或者改变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三)泄露系统的秘密;

(四)将系统记录资料用于不正当目的;

(五)其它妨碍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章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管理与维护

第四条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由学校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规划建设,学院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学院师生可获得授权后使用视频监控数据。

第五条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学校与学院共同承担。

第六条  新增公共视频监控摄像点,由申请方的实验室、研究所、中心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安全管理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会商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规划、建设、验收、移交。

第七条  学校和学院应为视频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机房、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接入等基础设施,确保视频监控系统可以正常24小时运转,视频资料保存期限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保存期内禁止删除或覆盖视频资料。

第八条  学院内各部门、各研究所、各实验室及师生个人,不得随意停用、挪移、损坏电子监控系统设备,不得随意移动、遮挡、关闭视频监控设备,不得阻挠、干扰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维修施工,如发现有以上影响视频监控设备工作的行为,学院将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章  视频监控管理和使用职责

第九条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工作制度:

(一) 不得改变监控系统的用途,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及其它合法权益的信息;

(二) 不得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监控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三) 不得故意隐匿、毁弃监控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四) 不得向本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提供监控系统的信息资料。

(五) 不得擅自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

第十条  手机端视频监控功能使用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使用、登陆他人账号;

(六) 不得私自录像、传播视频监控资料;

(七) 不得将视频资料用于非教学、科研、安全目的;

(八) 应妥善保管自己被授权的用户和账号,不得将账号和密码转告他人,如发生遗失、泄露、遗忘,要在第一时间向学院报告;

(九) 如发现自己的视频资料与申请内容不一致,要第一时间向学院报告。

第四章  视频监控资料管理

第十一条  视频监控资料属学院内部管理资料,其调阅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  院内调用视频监控资料审批程序。我院师生、研究所如需调用视频监控资料,须完整填写《化学化工学院监控录像查看申请表》,经学院安全工作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调用、查看。

第十三条  兰州大学校内其他单位(非保卫处)或个人需要调用我院视频监控资料,则需要填写《兰州大学监控录像查看申请表》,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调用、查看。

学校保卫处及视频监控施工单位因工作需要调用视频监控资料,凭工作证件,经我院负责安全工作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调用、查看。

第十四条  校外单位原则上不得调阅我院视频监控资料。国家公安部门、安全机关、司法部门、教育厅等部门确因需要,由申请单位出具调阅请求公函,明确调阅用途、调阅人员、调阅方式,调阅人员持单位公函和本人身份证件,填写《兰州大学监控录像查看申请表》,经学校保卫处审核同意后报送我院,方可调用、查看。

第十五条  经审批同意调阅相关视频资料的单位(部门)及调阅人员,对其调阅视频资料负有安全保管和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拷贝和截图所调阅的视频资料。因调阅单位(部门)和个人导致视频监控资料泄漏造成不良影响和法律后果,由调阅单位和相关人员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由化学化工学院负责解释。

 

兰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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